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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新民法中适合不动产投资者了解的要点

发布时间:2019-01-08 点击量:2003

近年日本国民的经济状况和商业习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。

日本民法需要修改得更加符合这个时代。

除一部分规定外,实际修改的日本民法将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。

日本新民法包含了很多关于不动产交易和合同的内容,很适合投资者了解相关要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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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不动产租赁的恢复原状义务化

关于在租赁契约中发生的建筑物损坏和恶化的恢复义务。

日本国土交通省的「有关恢复原状的纠纷和方针」有记载,不过,作为法律并没有被明文规定。

日本新民法第62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:

如果因租客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损害的情况,租客必须将其恢复原状。

但是,因经年劣化产生的墙纸、地板变色或电气设备的故障、磨损的恢复义务,规定为租客承担的恢复原状义务之外。


2. 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范围

如果不动产租赁方面出现问题,属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。

到目前为止,在发生拖欠房租、房屋损坏等情况时,基本上全由连带保证人来负担。在保证金额过高的情况下,产生纠纷的情况也很多。今后签订租借合同时,如果保证人不是法人,保证人的“极度额”将会被记入。

也就是说,如果发生200万日元的修缮和拖欠房租问题,若合同上所写的保证人的极度额是100万日元,保证人只需要支付100万日元。


3. 租客修缮权的项目增加

日本新民法第607条的第2项中追加了租客亲自修缮房屋的权利。

如果在租住时设备发生了故障,即使向房东要求修理也无法应对,租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进行房间的修理。至今为止,租客独断而对设备进行修缮是不被允许的,需要房东的许可。

日本新民法第608条,此类修缮费用可以向房东请求。但是,关于“这个设备真的需要修理吗?”、“费用合适吗?”等方面,租客和房东之间有可能会发生纠纷,这时委托给值得信赖的管理公司是最佳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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